实验动物中心关于印发《教学用实验动物计划及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保证教学用实验动物的正常供应和动物实验教学的规范开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验动物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教学用实验动物计划及使用工作指引》。请各教学单位参照执行。
实验动物中心
2024年11月14日
(联系人:赵培;联系电话:15249697126)
教学用实验动物计划及使用工作指引
为保证教学用实验动物(以下简称“教学动物”)的正常供应和动物实验教学的规范开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动物计划及使用的工作指引,请各教学单位参照执行。
一、 经费测算及缴纳
11月30日前,各教学单位根据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向中心提交次年的教学动物使用及动物实验计划(附件1)。
12月中旬,中心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动物使用及动物实验计划,按中心收费标准测算费用并通过学校公文处理系统(OA)反馈至教学单位。
12月下旬,教学单位核对测算费用,并在学校公文处理系统(OA)予以确认,以此作为向中心支付费用的依据,以及接受中心提供教学支撑服务的凭证。
春季学期初,教学单位根据测算费用,通过校内转账的方式向中心全额(或按学期分两次)支付相关费用。
每年末,中心教学培训部负责根据各单位实际的教学动物使用和动物实验开展情况,精确核算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如实际使用经费与已缴费用有差额,在下一年度的经费测算中进行相应增减。
二、 教学动物需求收集
各教学单位应于开学前三个月将签字盖章版《教学动物使用需求表》(附件2)交至中心。中心教学培训部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需求,并按类别分别开展实验动物的采购、繁育,以及动物暂养及实验场地的预约和准备等。
三、教学需求变更
教学单位的《教学动物使用需求表》提交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教学单位须提供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教学动物需求变更表》(附件3);经中心教学培训部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涉及招标采购动物的计划变更,须提前与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协商,并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因使用需求调整(如需求取消、推迟等)而造成的经费损失由教学单位自行承担。
四、教学课程伦理申请
教学单位需于开课前两个月在中心管理系统上进行《实验动物伦理申请》;具体申请办法请参照中心“A类伦理材料申请流程”进行(https://lac-sz.sysu.edu.cn/cat/147)。开课前2~3周,将伦理申请表及伦理审批表按要求命名后交中心教学培训部存档。本科探索性课程动物实验,如在中心设施开展也需按规定进行动物实验伦理申请。
五、教学动物实验申请和审核
如需在中心设施内开展教学活动,教学单位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中心教学培训部提交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教学动物实验申请表》(附件4),经中心领导审批通过后,由中心教学培训部代为在中心管理系统提交实验申请。《教学动物实验申请表》须详细注明实验周期、实验目的、实验过程、分组情况、操作内容、饲养要求等实验信息(须与已提交的《教学动物需求表》信息一致)和完整的实验执行人信息。
中心教学培训部按流程指引学生在中心注册账号、进行线上理论学习和线下培训;中心实验部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和制度对教学动物实验申请进行规范审核、动物饲养和过程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六、教学动物采购
为保障教学过程的生物安全,原则上教学用动物应由中心教学培训部代为采购。教学用动物采购须严格按照《中山大学实验材料平台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设备与实验管理处 实验动物中心关于加强实验动物使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所有用于教学的实验动物或实验用动物均需有规范的来源和质量控制。
严格遵守“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除可从中心生产部直接采购的动物外,其他教学用动物均需通过学校实验材料采购平台线上或线下途径采购,或通过招标采购。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自行采购教学动物的,需自行承担动物配送时效、动物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相关风险。
七、教学动物的接收
大小鼠、豚鼠、兔、犬等中心有饲养条件(已获得相应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教学动物由中心实验部进行接收。教学动物进入中心设施后,中心实验部管理人员需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教学动物核对(检查教学动物的检疫检验记录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核对教学动物的规格和数量)、包装检查和健康体检,并对合格的教学动物进行分笼和饲养;如有异常,需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学培训部。
牛蛙、钉螺、长爪沙鼠、SPF鸡等中心无饲养条件的教学动物,由各教学单位直接接收。如动物存在异常情况,各教学单位应及时与中心教学培训部或供应商联系、反馈信息。
八、教学动物的暂养
教学动物在中心暂养期间,所用的饲料、垫料等统一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更换和补充;如有特殊饲养需求,如分笼、禁食需求等,须在申请动物实验时特别注明。中心在不违反实验动物伦理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教学单位对教学动物的分组、分笼、禁食等要求,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教学动物的领用
各教学单位应于领用日当天至各校区教学培训部工作人员处开具《领料凭证》(附件5)、填写《领用登记》(附件6),凭领料凭证至各校区生产部、实验部或其他固定领用地点,领取教学动物。各校区开具《领料凭证》和领取教学动物的地点及联系方式:
深圳校区:医学园3栋E1座实验动物中心116办公室(赵培),生产部、实验部,0755-23260115;
广州校区东校园:实验动物中心大楼112办公室(唐兴刚),生产部、实验部,020-39943097;
广州校区北校园:40号楼三楼办公室(袁曼华),40号2楼大厅,020-87332119;
广州校区南校园:东校生产部代为打印(唐兴刚),与教学动物同时带至南校现场填写,0755-23260115。
SPF级教学动物由中心生产部或实验部,负责将教学动物进行规范包装、运输盒标记和登记后,移交给教学单位。普通级教学动物由教学单位自备运输笼具领取。
十、教学动物尸体回收
所有经中心订购的教学动物(包括非标准实验动物),在相关教学活动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须在确保教学动物完全失去生命体征的前提下,及时将动物尸体送回各校区动物尸体暂存间统一处理,并认真填写《教学动物尸体回收登记表》(附件7)。
在中心设施外进行动物实验操作须严格遵守学校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心的管理规定,于领取动物当天处死动物、并将动物尸体及时送回各校区动物尸体暂存间。
附件:1. 教学动物使用及动物实验计划表
2. 教学动物使用需求表
3. 教学动物需求变更表
4. 教学动物实验申请表
5. 教学动物领用凭证
6. 教学动物领用登记表
7. 教学动物尸体回收登记本
8. 教学动物及动物实验费用缴费指引
